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第六章 数据流动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支持临港新片区推进国际数据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数据经纪、数据运营、数据质量评估等新业态,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合规咨询服务、政企数据融合开发等公共服务平台。本市推动互联网数据中心、信息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在临港新片区试点开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