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第六章 数据流动第三十三条有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在临港新片区依法开展跨境数据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