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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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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第三章 贸易和运输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

有效

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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