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第三章 贸易和运输自由便利第十九条有效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的境内制造船舶,从事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视同出口,给予增值税退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对其自洋山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在启运港口岸出发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