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推进“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试点实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船舶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部署,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对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法定检验、入级检验。

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航运公司或者海员外派机构,可以异地缴纳其船员社保。

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经批准,可以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液化天然气等新型燃料加注业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