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