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供热专项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以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