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