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