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情况,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