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用热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相关费用计入运营成本。热用户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热用户承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