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