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单位面积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对热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高于按面积收费额的百分之十。
对热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低于按照面积收费数额的,其低于部分应尊重热用户意愿予以退费或者折抵下采暖季热费。
热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供热面积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