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热用户拟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书面或者互联网平台进行办理,具备分户管控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为热用户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手续。供热企业不得因热用户停止或者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