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需要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行现场查勘,符合供热条件的,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供用热手续。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