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热用户达到百分之四十八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四十八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