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热用户达到百分之四十八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四十八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