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室温监测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并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