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