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未制定、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