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