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后未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