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未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