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尾渣、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