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者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的;(二)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的;(三)以利用或者处置名义长期贮存的;(四)以副产品、原料、燃料等名义接受固体废物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