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其他固体废物第四十一条有效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材料、健全废弃产品回收体系、规范安全处置网点、加强信息公开等方式,履行生产企业环境责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