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并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单位指导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鼓励、支持生产、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