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明确现有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地点、处置措施和污染治理、环境修复措施以及污染防治资金安排等内容。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在终止或者搬迁十五日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