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设施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妥善处置残余危险废物,并对场地、设施、设备、容器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