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者接收公众上缴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