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节 危险废物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者接收公众上缴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