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学技术、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实验室、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申报、收集、清运、处置等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分类收集废样品、废药剂、废试剂、废弃实验产生物等实验室危险废物,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填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