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节 危险废物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