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节 建筑垃圾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推进综合利用,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鼓励区域共建共享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