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四条有效赤泥、钛石膏、磷石膏、碱渣、氰化尾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并实现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趋零增长。赤泥、钛石膏、磷石膏、碱渣、氰化尾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制定分阶段改进和消纳计划,并实行废物减量和以废定产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