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赤泥、钛石膏、磷石膏、碱渣、氰化尾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并实现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趋零增长。

赤泥、钛石膏、磷石膏、碱渣、氰化尾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制定分阶段改进和消纳计划,并实行废物减量和以废定产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