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