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尾矿、尾渣、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采取充填、回填、提取有价组分等措施提高资源化利用比率,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尾矿、尾渣、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