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对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场所、设施、设备、残留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理,消除污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