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对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场所、设施、设备、残留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理,消除污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