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