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布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