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跨省域合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协作配合以及执法联动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区域合作,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协同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信息共享、政策统筹、应急联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