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污染防控责任,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和能力建设,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清理清运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