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