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案,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中还应当明确原材料的来源。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