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对接和在线申报、在线办理,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