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章 康复服务/第二节 康复与教育融合第四十条有效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需求,配备专业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康复与教育相融合的工作。鼓励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孤独症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促进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接收残疾学生、孤独症学生,学习能够适应其能力的职业技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