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章 康复服务/第二节 康复与教育融合第三十九条有效残疾人康复机构符合本省特殊教育相关标准的,可以申请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或者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学前部(班)、特殊教育部(班)。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学前部(班)、特殊教育部(班)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学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