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残疾人康复机构符合本省特殊教育相关标准的,可以申请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或者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学前部(班)、特殊教育部(班)。

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学前部(班)、特殊教育部(班)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学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