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章 康复服务/第二节 康复与教育融合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实现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之间的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