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章 康复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伤残民警、因公致残人员和其他为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依法享受国家和本省残疾人康复相关优待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