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服务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康复服务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上岗前接受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对残疾人的需求、身心状况等进行专业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供康复服务,并维护残疾人尊严,保护残疾人隐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