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章 康复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资源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配备康复设备,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医疗、训练、护理、指导等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