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章 康复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税收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残疾人康复业务,扩大康复服务供给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